(2015)淮法民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玉云与徐昀、崔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云,徐昀,崔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1774号原告刘玉云。委托代理人杨华。被告徐昀。被告崔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云与被告徐昀、崔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01950元,由原告刘玉云负担。审 判 长 林以喜人民陪审员 顾佳驹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