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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玉云与徐昀、崔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云,徐昀,崔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1774号原告刘玉云。委托代理人杨华。被告徐昀。被告崔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云与被告徐昀、崔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01950元,由原告刘玉云负担。审 判 长  林以喜人民陪审员  顾佳驹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