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黄玉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杰,黄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玉照,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文杰与被执行人黄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玉照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王文杰支付借款本金111070元及利息2888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65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59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玉照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1720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玉照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