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文文与袁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文,袁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文,男,1985年8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508080032,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899号2幢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袁永红,男,1968年10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810310033,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廖家河村3组。本院在执行杨文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永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永红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文文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