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3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