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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3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