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西执字第003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剩余欠款1075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在原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已对冻结陈某某的款项进行扣划了10755元。执行款1075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祖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