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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勇与钱妃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钱妃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088号申请人:陈勇。委托代理人:金斌,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妃杰。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1层东侧、8层东侧,负责人:徐渭。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陈勇与被申请人钱妃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边防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勇与被申请人钱妃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陈勇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修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9000元,扣除钱妃杰已垫付的9228元,余款109772元定于2016年2月25日前付清;二、被申请人钱妃杰应赔偿申请人陈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700元,扣除申请人陈勇自愿赔偿被申请人钱妃杰修理费2400元,余款2300元已付清;三、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钱妃杰垫付款9228元,款定于2016年2月25日前付清。四、申请人陈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边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