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连美与付乐亮、寿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美,付乐亮,寿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62号申请人张连美。被执行人付乐亮。被执行人寿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玉宾。申请执行人张连美与被执行人付乐亮、寿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乐亮、寿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1902.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