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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卢小东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39号罪犯卢小东,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卢小东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内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卢小东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卢小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卢小东所犯罪行后果特别严重,建议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小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后果特别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认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小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所犯罪行后果特别严重为由,���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