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翟鹏飞与任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鹏飞,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翟鹏飞.被执行人任艳.翟鹏飞与任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艳支付欠款345127.62元、案件受理费74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翟鹏飞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翟鹏飞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