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天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银,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银,男。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宜宾学院的收入916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