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宋留生与陈军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留生,陈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军学,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宋留生申请执行陈军学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军学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宋留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