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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振岭、姜莹莹、姜俊芝、李勇、姜元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振岭,姜莹莹,姜俊芝,李勇,姜元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8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振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姜莹莹,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姜俊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姜元入,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振岭、姜莹莹、姜俊芝、李勇、姜元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振岭、姜莹莹、姜俊芝、李勇、姜元入的银行存款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振岭、姜莹莹、姜俊芝、李勇、姜元入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