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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民一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思思,江志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新法民一初字第2201号原告谢思思,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坐石乡干山村2组。委托代理人王志雄,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志中(江波,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梓木冲村9组。委托代理人谢朴元,新化县曹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思思与被告江志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思思以与被告江志中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思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谢思思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