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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宏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孔某某 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宏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孔美春,孔善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深圳市广宏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一期T25栋128-130号,组织机构代码311900161。法定代表人钟海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孔美春。被告孔善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宏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善森、孔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宏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霞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