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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罗卫金与安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卫金,安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罗卫金,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安丽华,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卫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丽华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罗卫金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健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