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奋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1号罪犯陈奋旭,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09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奋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将罪犯陈奋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陈奋旭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奋旭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奋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