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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海清与武冈市栈家冲煤矿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清,武冈市栈家冲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清。委托代理人苏立新,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栈家冲煤矿。法定代表人周孝满,该煤矿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黄国武。上诉人徐海清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栈家冲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海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立新,被上诉人武冈市栈家冲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徐海清在武冈市栈家冲煤矿采矿区作业时被矿车撞倒致伤,本案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判对徐海清的损伤是否属于工伤,武冈市栈家冲煤矿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