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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刑初35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蔺建军、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沙河市葛村家门口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639元)盗走,骑电动车行至邢台市钢铁路大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电动车已追还。2、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樊某停放在沙河市京广路维斯德尔铝材门市门口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盗走,后将电瓶卖掉,电动车丢弃到邢台市张宽村。电动车(无电瓶)已追还。3、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沙河市太行街鑫鹏断桥门市门口的绿色赵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895元)盗走,后卖到邢台市邓庄村张会然废品收购站,得款600元。电动车现已追还。4、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侯某停放在沙河市褡裢村家门口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890元)盗走,后卖掉。5、2015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沙河市北道口腾达装饰材料门口的绿色帅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500元)盗走,后卖掉。6、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薛某停放在沙河市建设路工商银行对面一大米门市门口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099元)盗走,后卖到邢台市百虎村张某甲废品收购站,得款820元。7、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沙河市九天家私门市门口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900元)盗走,后卖掉。8、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沙河市建设路新星家具城门口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7394元)盗走,后卖到邢台市王快镇郝某废品收购站,得款800元。9、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孟某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南路浩森不锈钢门市附近的绿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950元)盗走,后卖掉。综上,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价值302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薛某、黄某、樊某、张某乙、宋某、侯某、周某、孟某陈述、证人郝某、张某甲、赵某、张会然证言、收款收据、辨认笔录、提某、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盗窃孟某电动车的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1994)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02)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邢市劳教字(2009)第69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量刑情节有: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应依法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1890元、宋某人民币2500元、薛某人民币4099元、周某人民币1900元、刘某人民币7394元、孟某人民币2950元;退赔樊某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三、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佳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