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现代牌伊兰特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口红绿灯处时,撞住前方等信号灯的张某驾驶的东方日产牌轿车尾部,致使张某的车向前撞住郭某驾驶的长城牌轿车尾部,又致使郭某的车向前撞住范某驾驶的启辰牌轿车尾部。经检测,冯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206.58mg/100ml。经认定,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郭某、范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现代牌伊兰特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口红绿灯处时,撞住前方等信号灯的张某驾驶的东方日产牌轿车尾部,致使张某的车向前撞住郭某驾驶的长城牌轿车尾部,又致使郭某的车向前撞住范某驾驶的启辰牌轿车尾部。经检测,冯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206.58mg/100ml。经认定,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6日21时59分,匿名电话报警称,在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北侧四辆车追尾相撞,一方司机涉嫌酒后驾驶,商丘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决定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冯某出生于。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6日21时50分左右,在香君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北侧,冯某醉酒后驾驶现代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相撞后,车车又与前方郭某驾驶的车相撞,又与前方范明驾驶的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冯某带回事故大队。经检测冯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6.58mg/100ml。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58mg/100ml。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情况。6、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及机动车驾驶证证实,冯某、张某、郭某、范某、贾某均具有驾驶资格;车牌号轿车所有人为张某,车牌号轿车所有人为刘某,轿车所有人为郭某,车牌号轿车所有人为贾某某。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冯某醉酒后驾驶现代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承担全部责任。8、交通事故协议书证实,贾某某(冯某代理人)一次性赔偿张某新车费用110000元,张某不再追究冯某任何责任;贾某某负责郭某车辆维修费用,赔付郭某手机一部,一次性赔付郭某租车费1000元,郭某不再追究冯某责任;贾某某负责范某车辆维修费用,范某不再追究冯某责任。9、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张某110000元。10、无犯罪前科证明,经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网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冯某无犯罪前科记录。1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6日22时许,我驾驶长城牌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口红绿灯处等信号灯时,听见咣的一声响的同时我的车猛然往前冲了一下而撞住了前面的车,我下车后发现是我后面的车撞住了我,我车后面有两辆车,总共是四辆车追尾相撞。12、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6日22时许,我驾驶长城牌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口红绿灯处等信号灯时,听见咣的一声响的同时我的车猛然往前冲了一下而撞住了前面的车,我下车后发现是我后面的车撞住了我,在我两车后面还有两辆车,总共是四辆车追尾相撞。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6日22时许,我驾驶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口红绿灯处减速行驶,车快停下时被后面的一辆车撞住,然后我的车撞到前面一辆长城车尾部,长城车又撞到前面的日产车启辰上了。我下车后了解到后面车上的司机喝酒了,就在他要跑时被我和朋友抓住,然后我们就报警了。1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6日22时许,我驾驶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口红绿灯处时,前面有一辆车突然减速,我没刹住车而撞上前方车辆的尾部,停车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在开车之前我喝了三瓶多啤酒。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