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良与崔景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崔景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452号原告张良,男,34岁,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崔景南,男,43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崔景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景南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良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英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