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南楼大药房与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南楼大药房,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香,大连彤德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南楼大药房,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26号,企业代码证号72295830-9。法定代表人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传豹,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河北路252号801-2、801-3。法定代表人夏浙海,董事长。被告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58号A座201。法定代表人夏浙海,总经理。被告尹香。被告大连彤德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05号四层。被告田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南楼大药房诉被告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香、大连彤德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南楼大药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南楼大药房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