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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庄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庄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