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庄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庄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