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义发、张家香、汪生、徐腊美、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义发,张家香,汪生,徐腊美,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81-1号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李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义发,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张家香,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汪生,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徐腊美,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义发、张家香、汪生、徐腊美、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4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