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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68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乐佳暖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684-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乐佳暖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多滴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永,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北京乐佳暖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74.3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