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永明与张成文,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明,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谢永明,女,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陕西路17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8418-6。法定代表人王静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青安,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文,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明与被告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永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