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袁小亮与房高清、房贵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亮,房高清,房贵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袁小亮,男。被告房高清,男。被告房贵娥,女。在本院审理原告袁小亮与被告房高清、房贵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401元,由原告袁小亮承担。审 判 长 陈淑良人民陪审员 杨海峰人民陪审员 邓柏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