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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850陈美含与周艺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含,周艺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陈美含,女,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陈雪华,系原告母亲。被告周艺璇,女,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现暂住于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陈美含诉被告周艺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雪华、被告周艺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美含诉称,被告分别于2015年10月17日、23日、25日在班级的QQ圈子里以私信、发帖形式捏造莫须有的内容诋毁其人格尊严,甚至以其受伤的下肢讽刺诅咒。被告除在私信中以虚假丑恶的内容给其贴上标签再进行侮辱外,在公开的发帖中也同样捏造能够贬损其及其人格甚至暗示其他人其曾有对他人不满的言行。被告通过QQ群发表的21条言论是对其及其母的恶意诽谤,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其学习中断,正常生活无法维持,左膝关节康复锻炼、定期复诊无法进行,其母亲不得不带其去心理门诊求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判令被告对原告通过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注明被告发帖攻击原告的网名、QQ号、发帖时间,次数、及被告侮辱诽谤原告及家人的21条内容,并注明上述内容系被告故意捏造,将此道歉信连续七天发在苏州职业大学的13涉外文秘一班的QQ群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承担删除在班级群里被告侮辱、诽谤原告及家人21条言论的责任,一周后如被告诽谤原告家人的内容仍未删除,每超过一天赔偿原告一百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计算;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133元、资料费54元、快递费59元、原告心理门诊费166元。被告周艺璇辩称,2015年10月17日,原告因班长王成在班级QQ群里说“以后大家多多给予美含生活和学习上的帮助,我们是一个集体”这句话产生误解,公开多次指责班长王成,全班同学进行解释,原告不依不饶,其一时气愤以QQ私信形式发送了原告认为侵犯名誉权的言论。是原告将私信截图到班级的QQ群里。发完私信后,其已在QQ群里发过道歉信,但原告不接受,事后其与班主任和同学向原告登门致歉,但原告还是不接受。其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原告母亲还到宿舍指责班长王成在平时的学习中没有帮助原告。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为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学院2013文秘专业班学生。2015年10月17日,被告(网名“艺璇不认识国王”)以QQ私信的形式向原告(网名“暮霭”)发送消息,称“我告诉你别他妈在群里给我瞎bb王成怎么你了操你大爷别说你没骂她!自己做的事你妈不敢承认?装逼装的可以啊!我和她是好朋友她为你的事关心的还少?别他妈不知足瘸了一条腿了不起啊是不是全班为你效劳你才甘心?真是好心没好报以前对你印象挺好的真没想到隐藏的够深啊心机婊啊你!滚你妈个蛋看谁以后在班里帮你!做一辈子瘸子吧!傻逼一个!”后,“暮霭”将上述内容转发至班级QQ群。又,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在班级QQ群中称“呵呵我才看到我做事我承认我是看不得有人欺负我朋友!怎样?你做的都对?我这人敢作敢当不想有些人背后捅刀子”、“你们家都是受害者?别人都该可怜你?这世界上没有人有义务去帮助你请善待所有帮助过你的人!”。“逮一个咬一个大家没必要浪费时间了群主干脆把她屏蔽好了”。“我在说那个话之前并不知道不是美含发的对美含我可以道歉但是你作为长辈请问你这几天的表现都是对的?”后,被告又在班级QQ群中称“美含,我是周艺璇,我想为我之前的不当言论表示深深地歉意!因为当时以为那些信息是你发的。信息中说王成没有关心你,但王成是我的室友,她也是我的朋友,她为我们班级所做、所付出的一切我都看在眼里,我知道她为你做了不少事情。她要为整个班级服务,有时难免会疏忽。我说这些不是为了帮她邀功或是怎样而是你母亲确实让她很困扰。我这人说话做事容易冲动,当时的我也是情绪一激动,就给你发了以上过分的话语。现在回头看看,我当时说的那些话确实过分,我也很想把它们删掉,希望自己从来没有发过它们。我现在已经深刻意识到我的那些话语,对你和你母亲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深深伤害!现在的我非常后悔,也非常希望能得到你们的谅解!我在这里衷心地希望你能够早日康复,早日回到课堂。我们能不计前嫌,共同度过剩余的大学时光!”又,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还于2015年11月初至原告家中登门致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本院至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学院调查,该学院2013文秘专业班班主任管文娟接受调查称,2014年12月,陈美含因练舞摔伤。后,陈美含的母亲写了一封感谢信给帮过陈美含的四位同学。为了起到宣传作用,其将感谢信发到班级群里,群里有同学称班长王成也做了很多,引发了讨论。陈美含因此事与王成产生了误会。王成的室友周艺璇为王成打抱不平,所以以私信形式向陈美含发送了信息,言语比较冲动。周艺璇并没有在班级群中发出污辱性的言语。2015年10月24日,陈美含自己把这条信息以截图的方式发送到班级群中,其才知道这个事情。其找过周艺璇谈话,周艺璇表示愿意向陈美含道歉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当天中午12时许,周艺璇在班级群中向陈美含道歉并写了道歉信,陈美含也看到了。2015年11月1日上午,其与王成、周艺璇等一起到陈美含家中,由周艺璇当面向陈美含道歉。学校里也已经批评教育了周艺璇。又,原告申请王成出庭作证。王成称,其与原、被告系同学,被告系其室友。2015年10月,原告写了感谢信给班主任,班主任在班级群里说了这个情况,后有两个同学匿名说到王成也做了很多,有同学说其邀功,其称大家都是一个集体,要好好的。原告对这句话产生了质疑,在群里发消息。被告认为其比较辛苦,原告还说其办事能力不足,所以为其打抱不平,在私信中骂了原告。原告在班级QQ群中公开责怪其。被告已就其言论向原告道歉,原告不接受,之后还至宿舍责怪其。又,本庭要求原告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完整的聊天记录,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不需要提交。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信誉、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即受害人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系因原告认为班长王成处事不当责怪王成,被告因此不平而引发。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发送的信息,措辞确有不当,但系以私信方式发送,并未在公开场合传播。原告将此信息截屏转发至班级QQ群中,上述言论的公开,与被告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10月24日在班级QQ群中又因此事进行争论,即便如原告所述被告当日言语系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也是双方因争议而起的言语冲突,被告于当日即在班级QQ群中予以道歉,所发送的信息内容并无明显不妥。后,被告又再次与班主任及同学就此事登门致歉。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而有所降低。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据其名誉权受损而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美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美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龚伟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陈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