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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卢法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卢法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负责人梁作强,现代理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被告卢法现,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法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鄄城县政府为建设鄄城县保障性住房,征收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二队142.85亩土地,鄄城县房管局等单位先后五次将土地补偿款2142.75万元支付给原告村委会,后在村委会未形成有效的分配方案时,村委会成员个人擅自将收到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部分村民,该部分村民又擅自将保管的土地补偿款擅自预借或发放给其他38户村民。该土地补偿款的大部分被二队38户村民分配,其余16户村民没有领取到土地补偿款。由于其他未领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多次到上级上访,陈王街道办事处为化解村民矛盾,另筹集30余万元分发给部分未领取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至此,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仍不能公平地分配土地补偿款。据此,为化解纠纷和矛盾,鄄城县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协助原告处理该纠纷。经原告工作组征求二队村民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意见后,制定了樊庄二队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依照该方案,被告卢法现应当返还不当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8240元。2015年4月27日,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该村支部书记梁作强为诉讼负责人起诉被告卢法现,要求被告卢法现返还不当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824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村民委员会组织涣散,村委会成员各自为政,形成多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造成部分群众不满,后村委主要干部辞职,在此情况下,应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政策,选举新的村委干部履行职责,依法确定正确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原告却由上级指派的村委会负责人根据工作组组织村民形成了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该分配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张广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