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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王海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87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2年8月24日与被告按民间乡俗成婚,2012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丙。自从孩子生下8个月到现在一直有我大人喂养,他没有感谢我大人,反而还说我们的错,而且用粗暴的语言发短信威胁我,我对这样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也达到了极点,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不离婚,我们感情一直很好,而且孩子也大了,我不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12年8月24日按民间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0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生育孩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告状诉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了孩子,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今后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章贵人民陪审员  李书会人民陪审员  盖小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