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男,1970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于2015年9月30日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三区3号楼前停车场,酒后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连续撞损3辆机动车,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侯×用拳将民警杨×颈部打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随即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杨×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周×、赵×1、张×、赵×2、孙×、李×、许×、闫×证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侯×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侯×当庭能认罪悔罪,且家属已经代其赔偿受损车主、受害民警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至。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