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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冼其翠申请执行席丽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其翠,席丽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9号原告冼其翠,女,39岁,住楚雄市开发区紫霞路临江小区4幢1单元602室。诉讼代理人周富,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席丽虹,女,42岁,住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262号玛瑙园小区17幢3单元506室。冼其翠申请执行席丽虹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86560.00元【保全查封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262号玛瑙园小区17幢3单元50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001142**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5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