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洪斌与霍振华、蒋政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五终54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斌,霍振华,蒋政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斌,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嘉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振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肖昌兴,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政骅,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肖姣,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洪斌因与被上诉人霍振华、蒋政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洪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洪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上诉人杨洪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仪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