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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琴、韩雁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琴,韩雁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81号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原平市平安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郭晋福。被告王淑琴,女,原平市人。被告韩雁翔,男,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淑琴、韩雁翔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东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