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继岩诉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岩,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21号原告宋继岩,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北山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岩诉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继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3211.5元(原告已预交3211.5元)合计3211.5元,由原告宋继岩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