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5号移送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史志成(曾化名车羽中),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史志成的犯罪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赣A×××××号别克小轿车交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史志成的犯罪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赣A×××××号别克小轿车,拍卖所得款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闵晓滨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