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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627号诉董力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力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2258XXXX-7。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徽县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红,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董力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0日,住徽县麻沿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不良贷款本息还清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喜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