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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志彬与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彬,吴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418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彬。被执行人吴建明。申请执行人杨志彬与被执行人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明其女儿吴颖位于兰山区中侨国际7号楼1单元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