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裁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贾庚寅与史忠东、张海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庚寅,史忠东,张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裁129号申请执行人贾庚寅,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忠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萍,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史忠东、张海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忠东、张海萍银行存款20.5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