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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裁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贾庚寅与史忠东、张海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庚寅,史忠东,张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裁129号申请执行人贾庚寅,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忠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萍,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史忠东、张海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忠东、张海萍银行存款20.5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