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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2718、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志勇与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5)惠城法执字第2718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卢耀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718、272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勇,被执行人: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志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申请执行人徐志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志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志勇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协议当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上述二案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徐志勇支付人民币664万元,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执行人徐志勇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二、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耀审判员李国生审判员陈立灿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蔡俊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