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德琴申请宣告王作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1民特5号申请人王德琴,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现暂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王德琴要求宣告王作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作成,男,193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王德琴与被申请人王作成系父女关系。申请人王德琴诉称,2015年10月,被申请人王作成因肺心病入院,后因病情严重转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重症肺炎;3、Ⅱ型呼吸衰竭;4、气管食道瘘;5、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6、慢性肺心病;7、严重营养不良;8、气管切开术后;9、电解质紊乱;10、中度贫血;11、多发腔梗。现一直在重症监护室。2016年1月13号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王作成因目前呼吸衰竭,依靠呼吸机生存,系躯体疾病所致的脑病综合征,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1、宣告被申请人王作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王德琴作为被申请人王作成的监护人。经审查,王作成,男,1933年5月21日出生,现有亲属为:长子王德义、长女王德琴、次女王德珍。2016年1月13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被申请人王作成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载明:“被申请人王作成患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重症肺炎;3、Ⅱ型呼吸衰竭;4、气管食道瘘;5、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6、慢性肺心病;7、严重营养不良;8、气管切开术后;9、电解质紊乱;10、中度贫血;11、多发腔梗;12、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斑形成,患者气管切开术后,辅助通气,目前存在脱机困难,无法转出重症监护室。”2016年1月13日,申请人王德琴向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王作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成蓉司鉴(2016)精鉴字第8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作成因目前呼吸衰竭,依靠呼吸机生存,系躯体疾病所致的脑病综合症,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当庭询问,被申请人王作成之子女,即王德义、王德琴、王德珍共同确认王德琴为被申请人王作成的监护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作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德琴为王作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