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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行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巫和平不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3行终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巫和平,男,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上诉人巫和平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予以撤销,由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财产进行扣押的行为,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文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