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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袁心荣与王菓、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16)川1781执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心荣,王菓,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袁心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菓,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菓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心荣与被执行人王菓、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菓、陈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菓、陈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静所有的“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