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永芬申请宣告杨占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芬,杨占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杨永芬,女,汉族,1950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杨占峰,男,汉族,1948年3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杨永芬申请宣告杨占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永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永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