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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永芬申请宣告杨占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芬,杨占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杨永芬,女,汉族,1950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杨占峰,男,汉族,1948年3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杨永芬申请宣告杨占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永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永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