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9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童永洪与许鹏、宁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永洪,许鹏,宁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07-3号申请执行人童永洪被执行人许鹏被执行人宁慧珍申请执行人童永洪与被执行人许鹏、宁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鹏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慧珍所有的工资账户;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许鹏所有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扣除强制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800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慧珍所有的浙A×××××号思域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7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受偿人民币7582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9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