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3民初12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董某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亚洲独任审判,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愿,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董某乙,现年15岁。因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奈于2012年7月离家至今,已分居3年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抚养;3、原告不承担财产及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董某甲答辩称,1、我同离婚;2、同意孩子归我抚养,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3、同意财产及债务归我。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为:结婚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于1999年5月在诺敏镇民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董某甲质证意见为,属实,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所述事实,且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应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5月在某镇民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董某乙,现年15岁。现原告以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经常争吵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董某甲同意与原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同意原、被告婚后的财产归其所有,婚后债务由其偿还的意见;亦同意婚生子董某乙由其抚养,但要求原告李某某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董某甲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经调解现双方和好无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结合原、被告当庭达成的一致意见,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董某某所有,婚后债务由被告董某甲清偿。关于原、被告婚生子董某乙的抚养问题,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认定原、被告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董某甲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给付董某某抚养费400元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董某甲抚养,原告李某某自2016年2月份起每月给付董某乙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董某甲所有,婚后债务由被告董某甲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磊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财产的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