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萍与戚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戚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62号原告:李萍,女,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戚勇刚,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诉戚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戚勇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对戚勇刚的起诉。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