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殿珍与江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珍,江花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416号原告王殿珍,职工。被告江花连,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珍与被告江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珍以被告已付清料款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花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殿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王殿珍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