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4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金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