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4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金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