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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年新与翁进满、胡立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年新,翁进满,胡立兵,翁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林年新。委托代理人:林建国,浙江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进满。被告:胡立兵。被告:翁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年新诉被告翁进满、胡立兵、翁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年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年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年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林年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