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钟文涅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58号罪犯钟文涅,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钟文涅于2004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以(2011)隆昌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隆昌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钟文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文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文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文涅减去有期徒刑九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